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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2022-05-20 15:27 来源: 昌江县教育局 发文机关: 昌江县教育局 【字体:   

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129号)《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琼财教规〔2021〕16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2〕2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明确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提供的课后服务方式不同,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分为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

课后服务费。由校内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的课后服务,按照每生3元/课时的标准进行保障;财政补贴不足的部分,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

    城区学校县财政按每生0.6元/课时(即年生均240元)的标准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予以补助,家长负担校内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2.4元/课时。

乡镇、村级学校县财政按每生2元/课时(即年生均800元)的标准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予以补助,家长负担校内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元/课时。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家长负担校内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元/课时。

(二)课后培训费。由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学

生提供的课后服务,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课后培训费收取费用不超过每生4元/课时。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选用县教育局遴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家长自主、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对课后培训费加价获取利益。

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按实际课时计费,各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每天不超过2课时。

第二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学校课后服务项目、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认真落实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开学两周内学校向学生家长预先收取本学期的课后服务费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应按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收取,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三)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所在学校基本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三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开学通知中注明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并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途径,对上述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二章 支出管理

课后服务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参照校内教师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补助标准。

(二)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

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支出。

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收取的课后培训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 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资金。

去除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支出外仍有结余的用来支出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

学校教师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课时补助标准为税前75元/课时,学校相关人员医护人员、后勤人员、器材管理人员、值班领导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不高于税前75元/课时60%,并应依法纳税。开展课后服务的各学校要制定课后补助发放方案报教育局备案。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学校应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信息报县教育局 ,由教育局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案。

各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情况、劳务费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局财务室、基教室等股室要依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课后服务费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并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对存在擅自设立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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