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
已婚育龄夫妇一方为外省或本省外市县户籍,另一方为本县户籍的居民,夫妻双方需在本县居住2年以上。
中央、省、部队驻本县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有涉及农村纯二女(含少数民族纯三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两户”)的条款,其子女均须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即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其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也要在2016年1月1日以前。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列入年度专项预算,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条 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到实处,县卫健委负责每年对相关单位进行业务督导,并将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本规定中奖励扶助对象因纳入错误或已纳入的对象因死亡、迁出或婚育情况变动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奖励优待但乡镇政府未及时做退出,导致多领、冒领的,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追回,无业的由对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追回。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给予发放奖励费100元(每人每月50元),奖励费从领证之日起发放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自筹人员或央、省属驻我县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股份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各单位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下同)
(三)夫妻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自筹人员或省属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股份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四)夫妻双方均属县属企业、非机关事业单位、非社会团体县财政供养工作人员、自筹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
第五条 养老和特别奖励扶助。
(一)农村“两户”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政府每年给予代缴个人部分最低档次标准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本乡镇名单报送县社保中心做代缴。县社保中心列入县财政预算。
上款落实上环措施的农村纯二女(含少数民族纯三女)家庭妇女,须按季度查环、查孕至年满四十九周岁止。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县政府每年给予慰问。由县计生协具体组织慰问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慰问农村纯二女(含少数民族纯三女)结扎家庭。县计生协、各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对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夫妇,自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给予夫妇双方各100元/月的奖励扶助金,直到该对夫妇被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或亡故止。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夫妇各200元/月的扶助金,直到子女康复或夫妇亡故止。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伤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本科批次录取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5000元,被专科批次录取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
(五)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县卫健委委托相关医疗机构确认,并被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给予200元/月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康复为止。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
第六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和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含少数民族纯三女户)的子女,给予教育奖励。
(一)在本县公立中学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可领取400元生活补贴。
(二)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本科批次录取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被专科批次录取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以上两项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自行发放。
第七条 医疗优待。
(一)农村“两户”家庭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为夫妇及子女缴纳个人承担的保险金。代缴资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审核本乡镇名单报县社保中心做代缴。
上款落实上环措施的农村纯二女(含少数民族纯三女)家庭妇女,须按季度查环、查孕至年满四十九周岁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为其缴纳个人承担的保险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审核本乡镇名单报县社保中心做代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为城镇居民的,由本人先行缴交后,凭有效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回补,回补资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
第九条 各部门对农村“两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其他帮扶保障规定
(一)提供无偿或低偿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落实。
(二)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本规定发布之日,2012年12月5日出台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