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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5-7929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8-14 11:0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昌府办规〔2025〕2号发布日期: 2025-08-14 11: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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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14日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昌府〔2017〕104号)同时废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14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体系,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能力,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林护发〔2024〕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4〕19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及时监测、防控结合快速反应、控灾减灾、绿色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协同配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体系组成。

昌江黎族自治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工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专项办公室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专家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组人员从各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人员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担任。

2.2 职责

2.2.1 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

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负责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部署灾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管理和监督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与开展,为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目标提供组织保障。

2.2.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

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防控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应急防控措施建议,组织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受灾乡镇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公共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经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批准,负责向县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灾情处置情况并通报毗邻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防控组:负责组织具体防控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灾情的处理。(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科工信局乡镇政府)

检疫封锁组:负责组织对进出发生疫情地区交通要道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乡镇政府)

专家技术组:负责组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进行调查、核查、分析和评估;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情确认等,为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建议。(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局)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

信息组: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媒体正确报道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林业局乡镇政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负责组织检验检疫、防控督查、技术培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计划;负责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和重建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本应急预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协助县政府对有关疫情处置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有关疫情的重要材料起草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改委:根据灾情发生发展动态,配合县林业局加快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出防控体系发展规划,协助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配合县林业局做好灾后恢复和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区域内农作物上农林共患有害生物灾情防控工作;协同县林业局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联防联治工作。

县科工信局: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项目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组织县内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县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活动及散布虚假疫情造成恐慌等违法活动;在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点,实施检疫封锁,配合林业部门对途经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涉及违法违规调运涉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检疫封锁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搭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活动;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绿地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两侧绿化带用地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保障应急处置需要调运的防治药剂、器械等物资的畅通输送,配合开展道路检疫封锁工作。负责督促下属单位县邮政业安全保障中心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配合协作,协助县林业局查处违禁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江河、湖泊、水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配合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保障,配合县林业局实施木质电缆盘、包装箱等检疫和复检工作。

乡镇政府:加强巡护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省保梅岭林场:负责本辖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应责任和任务。加强对应急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质量,严防灾情的传播扩散。开展检疫封锁、除治及扑灭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和疏导工作;组织实施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县森林和湿地资源分布,在全县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加强对省外调入我县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防止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县。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3.2 监测

3.2.1 监测机构

县林业局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病虫活动等异常现象的,要及时调查取样,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县林业局组织鉴定,县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报省林业局组织鉴定。

3.2.2 常规数据库建立

县林业局及其所属的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林业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及时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县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县林业局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县林业局负责人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责任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各自然保护区、各国有林场、各自然公园等管理机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的,应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县林业局及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县林业局要组织开展鉴定;县林业局无法鉴定的,送省林业局组织确认和鉴定。县林业局要结合实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

3.3 灾害分级

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共3级。

3.3.1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县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一)首次发现从国(境)外新传入我县的林业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在发生至1亩之间的;

(二)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500亩小于600亩的;

(三)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8个乡镇暴发的;

(四)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3000亩以上的;

(五)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8个乡镇县突发的;

(六)专家技术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3.3.2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县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一)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300亩小于500亩的;

(二)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个乡镇暴发的;

(三)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2000亩至3000亩的;

(四)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6个乡镇突发的

3.3.3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一)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且受害面积大于100亩小于300亩的;

(二)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乡镇暴发的;

(三)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连片死亡1000亩至2000亩的;

(四)省级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4个乡镇突发的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县政府负责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达到省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报省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县级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乡镇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林业、农业农村、住建、水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 检疫

县林业、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严密封锁灾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灾情需要,按权限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在道路上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立即查扣,并按照管辖权限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3.7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由低到高设定级、Ⅱ级、Ⅰ级 3 个响应等级。

4.1.1 Ⅲ级响应。

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经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同意,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一是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现场调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请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批准。二是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开展除治工作,协调相邻市县开展统一的联防联治工作。三是封锁疫情小班地块,控制灾情扩散。四是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种类开展专项调查,摸清疫情底数。五是实行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及省指挥部办公室。

4.1.2 Ⅱ级响应。

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二是调集应急处置专用药剂、器械、除害封锁设施和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三是在进出灾情发生乡镇的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立检疫检查点,严防疫情扩散。四是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

4.1.3 Ⅰ级响应。

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召开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二是派出工作组进驻灾情发生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在进出本县的主要交通要道上增设检疫检查点,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四是协调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做好灾情防治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五是向省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

4.2指挥协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负总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 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除治工作。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

4.4 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配合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情况,对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

4.5 社会动员

必要时,县政府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除治工作。

4.6 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可依法使用、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调用后出现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4.7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进一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的,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的,报请省政府支援。

4.8 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及县林业局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县林业局报告。经认定可能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报告县政府及省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同时,告知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毗邻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4.8.2 通报与信息发布

林业局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在3日内向毗邻市县和可能涉及的乡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部门要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经省指挥部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经省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内容应当事前经县委宣传部和县林业局审核。

4.9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要组织专家技术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和政府及省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

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宣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技术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级向县政府、省林业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理

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专项办公室要指导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修复受灾森林和湿地。重点组织实施专家技术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筹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县防灾救灾减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和科研保障

县林业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掌握检测及快速筛查技术,制定科学防控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人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人员队伍。

6.6 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每年对防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每3年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1次,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应当启动预案修订程序: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县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造成林业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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