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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5-450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2-14 00:0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第5号)
  • 文       号:第5号发布日期: 2025-02-14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5号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一、禁火期

 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涉林的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森林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会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违规用火的责任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火期森林防火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报告。如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报告或举报电话:110、119、0898-26656119 。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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