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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5-6209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5-22 00:0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昌府办规〔2025〕1号发布日期: 2025-05-22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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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

“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改革,简化简易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八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线抓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清单内建设项目“零审批”方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详见附件),凡是“零审批”清单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要求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通过“零审批”方式,为项目“松绑”、为企业“减负”,不断提高企业、群众满意度,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适用范围

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符合“零审批”清单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产权纠纷的不适用本方案。

四、职责分工

(一)强化日常监管。县住建局、县资规局等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做好宣传引导。县营商环境局、县政务中心积极主动对接群企,了解群企诉求,提供“零审批”政策咨询服务,引导群企依法依规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审批”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推诿扯皮。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切实承担工作责任,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当好“店小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零审批”改革工作,确保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取得实效。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附件

昌江黎族自治县简易建设项目“零审批”清单

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属于下列范围内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林地及现状耕地等建设工程[含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满足规划、消防、建筑安全等规范要求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具体如下:

一、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村容村貌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整治、环卫基础设施整治(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绿化工程整治和城镇老旧小区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公安、城管、商务、卫健、交通等政府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综合执法、消防安全、医疗卫生、营业网点、便民疏导等公益性、普惠性400平方米以下的简易临时用房和设施。

三、在原有道路上改造的市政工程。包括公益性宣传广告、电子监控、路灯、路牌、标识牌、旗杆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备的基座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

四、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包括临时占用道路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市政管线临时迁改等项目。

五、公交站(亭)、信报箱、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通讯光交箱、供电箱式环网柜(含分接箱、电线杆、铁塔等电力基础设施)、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消防栓、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等公共设备设施。

六、既有的公园和绿地广场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权属单位同意后,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电动门、道路闸门、新(改)建路缘石、栈道、铺砖、绿化、(花)树池、沙池、排水沟、宣传栏、挡土墙、围墙、戏水池、台阶、健身和游乐设施、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体育跑道、健身设施、室外球场、露天游泳池、停车场、操场、无顶盖看台以及新(改)建厕所、管理用房、简易保安亭(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等附属设施工程。

七、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不影响建设指标的前提下,增设围墙、大门、门卫室、停车场、充电桩、景观、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体育锻炼器材和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更新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增加的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非市政道路工程等,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须取得业主同意的,须先征得相应业主同意。

八、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会议、展览、演艺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以及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九、不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涉及变更建筑外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在满足安全使用下的立面翻新、修缮、内部平面优化调整(400平方米以下个人自建房)、加装电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项目除外)。

十、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十一、道路、桥梁及堤岸的维护整修(加固、白改黑)工程,非市政道路(含小区路)以及路面宽度 (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生产便道等)。

十二、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十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项目: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标识系统、抽水泵站、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塔、信号塔、电线杆、电力线路塔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等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

十四、村委会(居)、村小组(连队)的运动场、舞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文化广场。

十五、在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于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包括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等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十六、抢险救灾工程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十七、上述工程项目列入“零审批”清单,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业主单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要求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十八、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建筑及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市政管理、生态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若违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十九、属于本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用地方式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涉及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变性等用地手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十、本清单仅限于免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手续和材料豁免的依据。

二十一、本清单遵循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原则,如拟建项目涉及土地纠纷的,不能按本清单执行。

二十二、本方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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