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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机关: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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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昌江某家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5年2月27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昌江某家有限公司出售的散装龙口粉丝涉嫌假冒山东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的投诉举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有限公司未取得“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授权的情况下在上述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认定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行为。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