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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机关: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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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昌江石碌某家特产超市销售侵犯“南孚”“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1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家特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特产超市未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南孚”、“丰蓝”商标的电池,该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特产超市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南孚5号4粒,南孚7号35粒,丰蓝1号13粒。2.罚款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伍佰圆)。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34元(人民币叁拾玖圆叁角肆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9.34元(人民币伍佰叁拾玖圆叁角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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