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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知识产权(商标)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2025-12-31 20:10 来源: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关: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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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昌江石碌某捷商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23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捷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商行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汾酒”的酒,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60瓶规格475ml、批号20250122561的玻璃汾酒,4瓶规格475ml、批号2024081455的玻璃汾酒,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5〕209号)及其《财物清单》(昌市监物字〔2025〕209号)。2.处罚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案例二:昌江石碌某达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美孚”“Mobil”“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11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达汽车维修中心涉嫌销售侵犯“美孚”“Mobil”“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汽车维修中心未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美孚”“Mobil”“嘉实多”“Castrol”商标的机油,该机油分别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美孚”“Mobil”“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8瓶规格型号0W-40的嘉实多机油,2瓶规格型号15W-40、生产批号X530426的美孚黑霸王高效系列机油,1瓶规格型号15W-40、生产批号Y4C0445的美孚黑霸王超极机油,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5〕207号)及其《财物清单》(昌市监物字〔2025〕207号)。2.处罚人民币1565元(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伍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人民币捌拾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45元(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伍元)。

案例三:昌江石碌某腾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美孚”“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11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腾汽车维修中心涉嫌销售侵犯“美孚”“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汽车维修中心未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美孚”“Mobil”商标的机油,该机油分别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8瓶规格型号5W-30、生产批号X510021的美孚速霸全合成发动机油,4瓶规格型号0W-40、生产批号X4C1172的美孚1号经典表现先进全合成发动机油,4瓶规格型号15W-40、生产批号X4C0287的美孚黑霸王高效系列润滑油,6瓶规格型号15W-40、生产批号X550027的美孚黑霸王高效系列润滑油,1瓶规格型号5W-30、生产批号X510074的美孚速霸合成科技发动机油,2瓶规格型号5W-30、生产批号X4C1199的美孚速霸全合成发动机油,3瓶规格型号C5 0W-30、生产批号X470823的美孚速霸全合成发动机油,6瓶规格型号80W-90、生产批号X512580的美孚路宝GX复级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6瓶规格型号10W-40、生产批号Y510132的美孚力霸发动机油,14瓶生产批号X390078的美孚合成科技自动排挡液,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实强字〔2025〕208号)及其《财物清单》(昌市监财清字〔2025〕208号)。2.处罚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5元(人民币贰佰玖拾伍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95元(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伍元)。

案例四:昌江石碌某真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2月9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真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商行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汾酒”的酒,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19瓶规格475ml、批号20250124146的玻璃汾酒,13瓶规格475ml、批号20250214411的玻璃汾酒,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5〕211号)及其《财物清单》(昌市监物字〔2025〕211号)。2.处罚人民币5900元(人民币伍仟玖佰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3元(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元叁角);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371.3元(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壹元叁角)。

案例五:昌江石碌某福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23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报来线索称昌江石碌某福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该商行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销售标签标识含有“汾酒”的酒,该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74瓶规格475ml、批号20250124146的汾酒,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5〕212号)及其《财物清单》(昌市监物字〔2025〕212号)。2.处罚人民币3480元(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人民币伍佰玖拾捌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78元(人民币肆仟零柒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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