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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机关: 昌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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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机制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0日修正)(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利导”),新修订的《利导》于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一)完善政策体系的必要补充。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衔接落实上位法的需要。《利导》自2007年6月出台,于2013年修订过一次,实施以来,《条例》已经过四次修改,特别是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后,原《利导》部分条款内容与《条例》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总体保留原规定体系框架,确保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经修改完善后,全文共11条。
(一)落实《条例》总则
《利导》修改了政策实施的主体为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条例》总则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重点内容解读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及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问题
(1)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从办理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或出生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奖励优惠待遇。
(3)从2026年1月起,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本单位自行发放。夫妻双方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发放。
(4)夫妻离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乡镇)各发一半;夫妻一方死亡或服刑的,其独生子女奖励费由中一方所在单位(乡镇)全额发给。
2.有关“农村‘两户’家庭”概念
(1)《利导》规定的“农村‘两户’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户籍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户口登记为农业人口的。
(2)《利导》规定的“为农村‘两户’家庭夫妇及子女缴纳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金”,除应符合上款条件外,子女与父母或父母一方应登记在同一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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