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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政府办 | 发文机关: 昌江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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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在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2025年1月16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红棉才郡小区周边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符某某在红棉才郡小区停车位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执法队员抵达现场后,发现1辆无牌四轮农用拖拉机装载一车建筑垃圾停放于此。经查,符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未在指定场地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红棉才郡小区停车位。
符某某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当事人符某某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佰元整(¥1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乱倾倒建筑垃圾
2025年4月18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昌江县环城东路东侧县委党校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使用四轮农用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在昌江县环城东路东侧县委党校斜对面倾倒建筑垃圾。经查,刘某楼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海南省保梅林场产业道维修项目使用四轮农用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到昌江县环城东路东侧县委党校斜对面倾倒建筑垃圾。
刘某某乱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当事人刘某楼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佰元整整(¥2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投诉称,在石碌镇东文路有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执法队员当即赶往现场,发现此处确有一建筑垃圾弃置场,场地内受纳的建筑垃圾有瓦砾、废弃墙砖等建筑垃圾。
经进一步确认得知,此处属于当事人李某某的空地,其于今年2月,擅自在该地块上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该弃置场占地约1300平方米,受纳的建筑垃圾约400立方米.
李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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