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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2025-04-03 16:07 来源: 昌江县教育局 发文机关: 昌江县教育局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等教育教学新要求,提高普通高中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基本依据。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标准适用于海南省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普通高中部。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已建学校未达标的应参照本标准改建、扩建逐步达标。

第四条 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当本标准相关要求低于国家和省新的相关标准与规范时,依照国家和省新的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与规划,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学校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良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

第七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低洼地、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医院传染病房、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公安看守所化工厂、垃圾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保证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合理设定学校规模。学校高中的办学规模宜为12至60个班,每班学生数宜为50人以内,不得超过56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

第九条  校园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和教室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

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彼此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6.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7.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校园内的道路、建筑物的出入口、相关教学用房及场地等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用地)。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2.体育用地。体育用地应包括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等。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具体各类体育运动场用地设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

3.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等。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校舍建筑要符合以下标准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校舍建筑由以下部分组成

普通高中学校校舍主要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其中专用教室应包括实验室、史地教室、信息科技(信息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应包括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辅导室、德育展览室、多功能报告厅、室内体育用房、体育器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选配综合实验室、演示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录播室、室内游泳池及辅助用房等。

2.办公用房应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广播室、卫生室(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3.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及教职工餐厅、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设备用房、卫生间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选配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锅炉房、开水房、室内厕所、单身教师宿舍、教工值班宿舍、停车位等

第十三条 校舍建筑面积要满足以下标准:

普通高中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9m2不含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m2/生。省一级学校、示范性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选配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具体各类校舍建筑面积可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

第五章装备条件标准

第十四条  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以及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普通高中学校应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馆(室)设备、心理辅导室设备、办公和生活设备、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六大类。设立中、高考考点的学校应按照标准化考场建设要求配备考试组织管理所需的相应设备。

第十五条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要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学生使用的通用教学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1.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课桌椅应为可升降式,能够调整高度,以适应不同身高学生的需求,促进学生骨骼健康生长和视力保护,其他指标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保证每生1桌1椅。

2.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设置黑板书写白板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相关规定。学校应为每个教学班专用的普通教室配置交互式电子白板或液晶显示一体机,为各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根据用途要求配置交互式电子白板或液晶显示一体机,其尺寸及功能标准参照《交互式电子白板教技〔2017〕6号)的相关要求

3.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办公、生活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其中,普通教室照明应符合《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 36876-2018)。

第十六条  学科专用教学设备要满足以下要求: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学创新实验空间建设与管理指南暂行琼教备〔2022〕8号),新建、改建和扩建创新实验空间(室),基于学校创新性实验实践的教学目标,通过多样化教学资源、专用/通用技术设施装备,支持拓展型、研究型课程实施和自主探究实验实践活动

1.实验室装备。普通高中学校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数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实验室装备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海南省中学理科实验教学建设标准》(琼教备〔2008〕5号)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配备

2.音乐、美术器材。普通高中学校音乐、美术教学材按照《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3-2020)、《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5-2020要求配备。

3.育、卫生器材普通高中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学器材按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 0626-2020)要求配备;卫生设备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结合学校保健室卫生室)建设实际需要配备。

4.书法教室、舞蹈教室装备。普通高中学校书法教室、舞蹈教室装备参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结合学校实际进行配备。书法教室可附设书画储藏室。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体育建筑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建设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等,具体设置可参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结合学校实际进行配备。

第十七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要满足以下要求:

加强学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多媒体终端配备构建更为完善的信息化教学基础环境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方式改革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促进学生人文、科学、艺术等素养提升

学校校园网建设按《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技〔2018〕5号)、《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执行。

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8:1且保证学生上课人手一机教师办公、备课用计算机应满足教学教研需求,师机比按1:1配备。网络环境、配套设施和共享资源满足信息化教学要求。

第十八条  图书馆(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普通高中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完全中学不低于40册/生、高级中学不低于45册/生,报刊不低于120种、工具书和教学参考书不低于250种。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图书复本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建立电子阅览室,配备电子读物,实行图书馆(室)智慧管理。具体实施可按照《海南省中小学阅读空间建设与管理指南》(琼教备〔20221号)执行。图书馆(室)应根据学校教学活动安排灵活确定开放时间,提高图书馆(室)使用率。

第十九条  心理辅导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普通高中学校心理辅导室位置选择、环境要求、基本配置等应当按照《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要求,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单独设置心理测量区、放松室、自主自助活动区等心理健康教育拓展区域。软硬件设施配置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重在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条 办公和生活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设备。办公及生活设备应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原则配置。

1.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生活服务设备。

2.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寄宿制学校应设浴室宜附设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学生宿舍的居室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并提供空调或风扇;浴室应提供热水淋浴设备设施。

3.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建设按照《海南省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指南》(琼教规〔2020〕12号)执行,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食堂不宜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与宿舍等生活用房上下层合并设置时应位于首层,贴临或独立设置时应设在校园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学校食堂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类型、办学规模和就餐人数等因素确定。

4.学校生活饮用水。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定期开展学校生活用水和师生饮用水水质监测。

5.学校厕所。新建教学楼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生厕所按至少男生1个/40人、女生1个/13人的标准设置蹲位4045人设1个洗手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18)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 29315-2022)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省规定标准执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不低于省定标准,并根据学校运行成本适时对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和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落实普通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普通高中日常运转实行学费减免的市县,所减免部分须由市县财政补齐,确保普通高中学校健康发展。

第七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各市县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琼编〔2021〕43号),在核定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可结合本市县实际统筹调配高中教职工编制,适应新高考改革选课走班教学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教师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提高入职标准。加大引进本科学历双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教师的力度,支持在职教师提升学历,提高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引进博士充实教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  按中小学校领导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配备普通高中校长,加大优秀骨干校长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校长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能力。建立校长定期交流轮岗机制,激活校长队伍创造力。

第二十八条  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首要内容,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新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好省级骨干培训、市县级培训和校本研修。加大校本课程建设支持力度,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促进学校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规定,设立卫生室,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集团化办学、一校多址办学的学校,应适当增加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实际需要配备生活管理、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八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实现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校长。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优化内部治理体系,健全并落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考试等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的学校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内涵发展,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将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融入学校管理、课程建设、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努力办出学校特色。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定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教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目标,有效组织教师培训和校本研修,开展教育教学总结反思。保证时间和经费,支持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历提升。加强教师信息素养,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有序。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对师生进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使校园安全基础设施、装备、器材等得到有效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完善学生发展教育机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职业发展态势、政策法规环境和学生的发展需求,开设普通高中学生生涯规划教育课程。依托班主任、科任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德育管理干部等开展生涯规划教育。学校应成立学生发展指导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校生涯规划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生涯发展与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优化校园空间环境,营造和谐育人环境。立足本校、本地文化资源,挖掘优秀文化元素,提炼特色文化主题,并将特色文化主题融入学校办学理念,统筹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及文化主题景观建设,精心设计校本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实践活动,让学生在体验、感悟、提升中传承优秀文化,提高人文素养。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规定,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禁止违规招生。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政策,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和结业等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规范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籍档案管理。

第九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良好教学秩序,面向全体学生,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要位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配齐思政课教师,创新德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强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充分发挥海南红色人文、绿色生态、蓝色海洋和航天资源优势,构建具有海南“红绿蓝”特色的中小幼德育体系。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体育工作,配齐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体育课程发展学生运动专长,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全人格。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围绕课程目标和运动项目特点,精选教学素材,丰富教学资源。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加强美育工作,配齐美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完善课程设置,开设多样化艺术课程,增加艺术课程的可选择性。丰富高中学生审美体验,开阔人文视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文化观。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劳动教育,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注重围绕丰富职业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使学生熟练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理解劳动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为劳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档案。结合测评结果,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学,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增强心理健康素质。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重视教学程序管理和质量目标管理,对教学活动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计划、具体要求,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加强教学检查指导和质量监控,规范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的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等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效率。合理安排书面作业与实践作业,提高作业的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提升作业设计质量。

第四十七条校要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个人和集体备课的落实、课外作业的批改、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师生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了解课堂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习指导,检查教师指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方法、明确学业发展方向。学校领导按规定进行兼课、听课、评课。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组织开展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客观记录,严格管理,及时上报评定结果,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成长六维度电子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每年制定教育科研工作计划,并落实专项经费。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以课堂教学研究为重点、以教师研究为主体,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材、教法、学法的研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所参照的标准、规范等文件版本更新后,应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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